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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津南区老一街早点铺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

2022-11-29 11:39:2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天津市津南区老一街早点铺经营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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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我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9月7日,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锐德检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对天津市津南区老一街早点铺经营的炸油条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当事人制售的油条的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要求小于等于100mg/kg,实测结果220mg/kg,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此抽检批次的炸油条的制作日期为2022年8月16日。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于2022年8月16日制作的炸油条是在其店内加工制作的,当日共加工制作的炸油条70根,当日对外全部售出(含抽检的8根),销售价格为1.5元/根,当事人销售涉案食品货值金额105元,违法所得105元。当事人加工制作油条时未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明矾),所制作的油条经锐德检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要求小于等于100 mg/kg,实测结果220mg/kg,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制作的炸油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5元;2.罚款1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当事人所销售的油条是因为制作时没有把握好添加剂的量而造成的,当事人表示将更换添加剂,严格按照规定添加,确保制售的油条符合标准。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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