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9期)。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9期)
涉及我区6家食品生产经营者共6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家园农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的二青条(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家园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二青条(辣椒)(抽样日期:2022年7月20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重庆柳民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当事人主动如实陈述,积极配合公示召回和排除整改,目前未收到有关的食品安全投诉。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江北区浙联优选副食经营部销售的二荆条(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浙联优选副食经营部销售的二荆条(辣椒)(购进日期:2022年6月26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是渝北区煊豪农业发展经营部处购进的。该批不合格食品为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合格原因应为原产地种植环节所致。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3日对江北区浙联优选副食经营部销售不合格二荆条(辣椒)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和收集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和涉案食品的检验报告,且没有证据证明其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本案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综上所述,我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三、重庆市巴鼎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海南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巴鼎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海南香蕉(购进日期:2022年6月28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是江北区邓云刚水果经营部处购进的。该批不合格食品为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合格原因应为原产地种植环节所致。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3日对重庆市巴鼎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海南香蕉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和收集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和涉案食品的检验报告,且没有证据证明其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本案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综上所述,我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四、重庆伟联原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二青条(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伟联原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二青条(辣椒)(购进日期:2022年6月27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是利川市旭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处购进的。该批不合格食品为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合格原因应为原产地种植环节所致。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1日对重庆伟联原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二青条(辣椒)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和收集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和涉案食品的检验报告,且没有证据证明其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本案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综上所述,我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五、重庆翌零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生产的烧椒酱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翌零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委托生产的烧椒酱(生产日期:2022年3月27日),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委托生产的上述不合格食品48瓶,已出货40瓶,被委托生产商重庆贵香嫂食品有限公司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要求当事人退回了库存的8瓶商品。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食品生产规范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杜绝生产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经销商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生产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26日对当事人涉嫌委托生产不合格烧椒酱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非主观故意所为,且违法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数额较小。案发后当事人能够主动采取相关措施召回不合格食品,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工作,同时我局也没有收到有人反映因食用该食品出现了身体上不适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以及《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3.36元。
六、江北区欣盛副食经营部销售的烧椒酱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欣盛副食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烧椒酱(购进日期:2022年4月6日),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重庆翌零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29日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烧椒酱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案发后当事人能够主动采取相关措施召回不合格食品,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工作,食品召回公告期间没有消费者来退货,同时我局也没有收到有人反映因食用该食品出现了身体上不适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被检的上述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已售罄,发布召回公告以来无消费者退换货,故无法没收已售不合格食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作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