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品牌>>食品>>

江西省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2022年第17期)

2022-10-18 18:39:25 中国质量新闻网

image.png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0月14日,江西省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7期 )。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一、赣州恒昌茂便利超市有限公司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一)产品名称: 泥鳅;购进日期:2022-4-11;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章贡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恒昌茂便利超市有限公司,经核查,该公司采购该批次泥鳅2.6公斤(含抽样2.26公斤),该批次泥鳅已全部销售完毕,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赣州恒昌茂便利超市有限公司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鳅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章贡六处罚〔2022〕37号)。

二、章贡区珠珠副食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产品名称:枸杞枇杷蜂蜜;购进日期:2022-5-11;不合格项目:呋喃西林代谢物。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章贡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章贡区珠珠副食品店,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枸杞枇杷蜂蜜6瓶(规格:1千克/瓶),抽样4瓶,退回厂家1瓶,该批次枸杞枇杷蜂蜜已全部销售完毕,召回0瓶。

(三)行政处罚

章贡区珠珠副食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章贡六处罚〔2022〕71号)。

三、章贡区宜瑞鲜百货便利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一)产品名称:

韭菜:抽样日期:2022-5-16;不合格项目:镉。

本地长豆角(豇豆):抽样日期:2022-5-16;不合格项目: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章贡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章贡区宜瑞鲜百货便利店,经核查,该超市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抽样批次韭菜3.5公斤、本地长豆角(豇豆)3.5公斤,该批次韭菜、 本地长豆角(豇豆)已全部销售完毕,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章贡区宜瑞鲜百货便利店经营食用农产品过程中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章贡区宜瑞鲜百货便利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改正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一、对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予以警告;二、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减轻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元整(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章贡六处罚〔2022〕42号)。

四、赣州蓉江新区高校园区聚盛贸易中心销售的猕猴桃

(一)产品名称:猕猴桃;购进日期:2022-06-28;不合格项目:氯吡脲;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蓉江新区分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检验报告至赣州蓉江新区高校园区聚盛贸易中心,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超市采购该批次猕猴桃28公斤,实际销售数量无法计算,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赣州蓉江新区高校园区聚盛贸易中心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猕猴桃)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蓉江处罚〔2022〕96号)。

五、南康区唐江镇家家旺超市销售的饮用桶装水

(一)产品名称:饮用天然泉水;生产日期:2022-06-15;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唐江镇家家旺超市,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饮用水。经核查,该超市采购该批次饮用水共计(55桶/18升每桶)990公斤,销售(55桶/18升每桶)990公斤,召回零公斤。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饮用桶装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采购经营的不合格饮用桶装水已落实进货查验和建立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不予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不罚〔2022〕3037号)。经溯源调查,该批次不合格饮用桶装水是从赣州南康区浮石乡批发购进,赣州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已对生产企业予以立案调查。

六、南康区唐江镇郭源兰蔬菜摊销售的仔姜

(一)产品名称:仔姜;购进日期:2022-07-06;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唐江镇郭源兰蔬菜摊,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仔姜。经核查,该蔬菜摊采购该批次仔姜3公斤,销售3公斤,召回零公斤。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采购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未建立查验制度和经营铅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仔姜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七)项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和经营铅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仔姜的行为予以警告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处罚〔2022〕3044号)。

七、南康区唐江镇鸿发超市销售的洋姜

(一)产品名称:洋姜;购进日期:2022-06-24;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唐江镇鸿发超市,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洋姜。经核查,该超市采购该批次洋姜15公斤,销售15公斤,召回零公斤。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洋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采购经营的不合格洋姜已落实进货查验和建立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的情形,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免予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不罚〔2022〕3038号)。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湖北随县:生态旅游搅热淮河源

  • 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深入实施“ ...

  • 上海“你点我检”产生牵引效应

  •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市场监管局对部分 ...

  • 安徽省淮北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农资市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