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品牌>>食品>>

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0期)

2022-10-14 17:23:5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0月13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0期)。

image.png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0期)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2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新城辖区,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DC22330900300832912的不合格原味瓜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绿岛菜场内营业房2号内的舟山市新城阿霞炒货店经营的原味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于2022年7月27日向舟山市新城阿霞炒货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SP-C221248)。经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首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且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并详实地向本局提供所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上述原味瓜子2.47Kg;2、没收违法所得125.3元;3、罚款3000元。

二、抽样编号为DC22330900300832934的不合格瓜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定海区临城商业街菜场路68号的舟山市新城海兰食品店销售的瓜子,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于2022年8月1日向舟山市新城海兰食品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SP-C221309)。经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2.罚款3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同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立即改正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3、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总计罚没款3120元(叁仟壹佰贰拾元整)。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

2022年10月13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2022年国庆节北京天安门广场掠影 ...

  • ​陕西汽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产重卡 ...

  • 上海汽车博物馆吸引不少民众前来参观 ...

  • 上海市持续实施质量强市战略推进高质 ...

  • 中共十九届七中全会在京举行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