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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管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9期)

2022-10-13 10:07:2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0月12日,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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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9期)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2年第9期、第10期、第12期),涉及27家经营单位31批次食品不合格的核查处置已完毕,现将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C22330212308632770的鲜脆海蜇丝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鄞州四明分公司销售的鲜脆海蜇丝,抽检项目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要求, 检验机构为宁波市鄞州区质量检测中心(宁波市鄞州区食品检测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鲜脆海蜇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9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2〕116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13.17元,罚款10000元。

二、抽样编号为NCP22330212308633186的芹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世纪百联超市有限公司鄞州云龙分公司销售的芹菜,抽检项目中甲拌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 检验机构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14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2〕125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6.64元。

三、抽样编号为XC22330212308632927的韭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王海波销售的韭菜,抽检项目中腐霉利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 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2〕117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90元,罚款1000元。

四、抽样编号为XC22330212308633200的鲜活罗氏虾(河虾)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浙海华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星光分公司销售的鲜活罗氏虾(河虾),抽检项目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 留限量》要求, 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鲜活罗氏虾(河虾),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2〕128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82元。

五、抽样编号为NCP22330212308633071的牛蛙(活)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鄞州新城张海生水产摊销售的牛蛙(活),抽检项目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 留限量》要求, 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蛙(活),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2〕125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17.5元。

六、抽样编号为XC22330212308633362的米粉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中河选英生面制品摊销售的米粉,抽检项目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鄞州区质量检测中心(宁波市鄞州区食品检测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米粉,属于《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所指的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2〕125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4元,罚款3000元。

七、抽样编号为XC22330212308633337的年糕片和XC22330212308633338的豆腐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令辉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年糕片,抽检项目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销售的豆腐,抽检项目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鄞州区质量检测中心(宁波市鄞州区食品检测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豆腐和年糕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14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2〕118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5元,罚款10000元。

八、抽样编号为XC22330212308633281的芹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世纪乐家酒店有限公司销售的芹菜,抽检项目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 检验机构为宁 波 市 产 品 食 品 质 量 检 验 研 究 院 ( 宁 波 市 纤 维 检 验 所 )。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2〕128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

九、抽样编号为XC22330212308633291的青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世纪乐家酒店有限公司销售的青菜,抽检项目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 检验机构为宁 波 市 产 品 食 品 质 量 检 验 研 究 院 ( 宁 波 市 纤 维 检 验 所 )。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青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2〕128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

十、抽样编号为XC22330212308632565的原味瓜子和抽样编号为XC22330212308632562的黑芝麻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世纪新联华购物有限公司销售的原味瓜子,抽检项目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 果与籽类食品》要求;销售的黑芝麻,抽检项目中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 籽类食品》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味瓜子和黑芝麻,属于销售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7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2〕115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18.8元。

十一、抽样编号为XC22330212308632846的糖糕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中河方添小吃店销售的糖糕,抽检项目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糖糕,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1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2〕113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50元,罚款3000元。

十二、抽样编号为XC22330212308632963的黑芝麻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姜山芬芬副食店销售的黑芝麻,抽检项目中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 类食品》要求, 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芝麻,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销售油脂酸败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9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2〕116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76元,罚款1000元。

十三、抽样编号为XC22330212308632996的黑芝麻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福明小鲁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黑芝麻,抽检项目中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 类食品》要求, 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芝麻,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销售油脂酸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2〕114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5.92元,罚款1000元。

十四、抽样编号为XC22330212308632831的黑芝麻(生)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姜山优尚超市销售的黑芝麻(生),抽检项目中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 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鄞州区质量检测中心(宁波市鄞州区食品检测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芝麻(生),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销售油脂酸败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6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2〕114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3.54元,2、没收剩余黑芝麻3.66Kg;3、罚款10000元。

十五、抽样编号为XC22330212308633013的散装黑芝麻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鄞州中海国际分公司销售的散装黑芝麻,抽检项目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 检验机构为宁波市鄞州区质量检测中心(宁波市鄞州区食品检测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黑芝麻,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油脂酸败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2〕114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1、没收违法所得202.87元,2、罚款10000元。

十六、抽样编号为XC22330212308633124的米粉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中河李琴食品店销售的米粉,抽检项目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检验机构为宁波市鄞州区质量检测中心(宁波市鄞州区食品检测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米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2〕117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1、没收违法所得3元,2、罚款10000元。

十七、抽样编号为XC22330212308633181的黑芝麻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姜山市场王洪侠干蔬菜摊销售的黑芝麻,抽检项目中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 食品》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芝麻,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销售油脂酸败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9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2〕116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

十八、抽样编号为XC22330212308633180的黑芝麻(生)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姜山明花副食店销售的黑芝麻(生),抽检项目中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 食品》要求,, 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芝麻(生),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销售油脂酸败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9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2〕116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0元,2、罚款1000元。

十九、抽样编号为XC22330212308633113的黑芝麻(生)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横溪陈兆斌超市销售的黑芝麻(生),抽检项目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 食品》要求, 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芝麻(生),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油脂酸败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6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2〕114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02.9元;2、罚款10000元。

二十、抽样编号为XC22330212308632969的黑芝麻和XC22330212308632965的散养泥鳅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涌城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黑芝麻,抽检项目中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 食品》要求; 销售的散养泥鳅,抽检项目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 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芝麻,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油脂酸败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的散养泥鳅,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2〕117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162.16元。

二十一、抽样编号为XC22330212308632884的牛蛙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明楼闫伟蔬菜店销售的牛蛙,抽检项目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 留限量》要求, 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蛙,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6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2〕114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罚款5000元。

二十二、抽样编号为XC22330212308632826的牛蛙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德芳水产店销售的牛蛙,抽检项目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 留限量》要求, 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蛙,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2〕112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5元。

二十三、抽样编号为NCP22330212308632679的生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鄞州福明分公司销售的生姜,抽检项目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2〕113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51.6元。

二十四、抽样编号为NCP22330212308632743的韭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姜山新四超市销售的韭菜,抽检项目中腐霉利,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9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2〕116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7.84元;2、 罚款10000元。

二十五、抽样编号为NCP22330212308632992的泥鳅和NCP22330212308632994的鲫鱼(活)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福明杨步庄水产摊销售的泥鳅,抽检项目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 留限量》要求;销售的鲫鱼(活),抽检项目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 留限量》要求, 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泥鳅和鲫鱼(活),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2〕114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罚款3000元。

二十六、抽样编号为XC22330212308633056的牛蛙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首南珍军小吃店销售的牛蛙,抽检项目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 留限量》要求, 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7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2〕115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56.5元;2、罚款3000元。

二十七、抽样编号为XC22330212308633059的牛蛙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首南王多鱼餐厅销售的牛蛙,抽检项目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 留限量》要求, 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经营兽药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7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2〕115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11.3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2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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