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品牌>>食品>>

关于南宁市日增蔬菜摊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10-09 15:42:3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关于南宁市日增蔬菜摊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关于南宁市日增蔬菜摊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7月14日,我局接到南宁海关技术中心推送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NCP22450112620300001),通知书所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SP2208-NCP22450112620300001)抽样结果中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5-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NCP22450112620300001

样品名称

本地老姜

购进日期

2022-6-14

被抽样单位

南宁市日增蔬菜摊

检验不合格项目

铅(以Pb计)项目

检验机构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本地老姜,该批本地老姜共计12斤,进货价3.5元/斤,销售价6元/斤。进货成本共42元,其中6斤销售给客户,6斤用于抽检,货值金额72元。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的送货单和进货时供货者的营业执照、未能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依法处罚情况: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内有固定摊点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监督管理,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有关食品摊贩的规定执行”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内有固定摊点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故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深圳检测院强化质量基础设施集成应用 ...

  • “喜迎二十大”主题灯光景观亮相天津 ...

  • 探营捷豹、沃尔沃经销商:表现均衡细 ...

  • 让更多产业带“好物”被看见 优质国 ...

  • 非凡十年经济建设成就新闻图片展在京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