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29日,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2年06月0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照抽检法定程序,对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长寿协信分公司销售的优之鲜跑山土鸡进行抽样检验,该食品购进日期为:20220607。2022年06月20日,本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A22SZ02567)对上述优之鲜跑山土鸡作出结论:经抽样检验,尼卡巴嗪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本局于2022年06月20日启动核查处置,本局执法人员对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长寿协信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向其送达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口头及书面告知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长寿协信分公司申请异议和复检的权利,责令召回不合格食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长寿协信分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
(二)产品控制情况: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长寿协信分公司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了下架、召回等控制措施。2022年06月07日,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长寿协信分公司共购进了25kg该批次优之鲜跑山土鸡,上述优之鲜跑山土鸡除本局执法人员按售价购买了3.228kg用于检验外,其余均已销售完毕。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长寿协信分公司在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立即对该批次产品进行了召回,召回0kg。未召回原因:该批次食品已售出,企业发出召回公告后,未收到消费者退货,也未收到消费者食用后有不良反应的反馈。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调查,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长寿协信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长寿协信分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长寿协信分公司经营的食品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源于养殖环节,尼巴卡嗪为二硝基均二苯脲和羟基二甲基嘧啶复合物,为用于预防鸡和火鸡球虫病的兽药,养殖户错误违规的使用药品,导致上述食品的兽药残留,而作为销售者,当事人未能尽到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整改情况: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长寿协信分公司将上述食品的供货商列为不诚信供货商,同时通知永辉超市所有分公司不得销售该供应商的该批次食品,并重新拟定肉禽收货职责,建立专门收货台账,加强到货的质量把控,认真履行收货职责,检查到货商品质量和收货检测,严格索取同批次检验报告和养殖及屠宰当天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材料,严把质量关。2022年9月19日经本局复查,前述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