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 延庆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2022年9月28日消息,2022年9月28日,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近期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通报。
通报显示,近期,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市局工作部署,对辖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品牌连锁餐饮单位、美食城等开展拉网式检查,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重点对原材料进货情况、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操作间环境卫生状况、食品加工操作过程、食品贮存情况等进行全方位监督检查,现将检查问题通报如下:
1.北京顺兴东江饺子馆,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0.64元,罚没款共计2070.64元。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餐饮单位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2.北京味道精灵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6.68元,罚没款共计5026.68元。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餐饮单位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3.北京忆乡情铁锅炖鱼饭店,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60元,罚没款共计6160元。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餐饮单位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4.北京柳沟翟长琴农家餐厅,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5.北京永宁忠贵小吃店,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6.北京海存农家乐餐厅,当事人未定期维护贮存食品的冰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7.北京旺香福顺过桥米线小吃店,当事人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8.北京市延庆区香营乡魏亚军农家餐厅,当事人餐厅食品处理区的待加工食品旁放置未盖盖子的垃圾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9.北京纳香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餐饮单位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10.北京丝路马氏牛肉面馆,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餐饮单位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11.北京国府一品肥牛火锅城,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餐饮单位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12.北京庆先红饭馆,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13.北京老榆树一品农家餐厅,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14.北京留来小吃部,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