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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19期)

2022-09-29 16:48:0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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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19期)

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官网上发布了《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9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0期)》,其中涉及我市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我局对我市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相关企业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市建邺区姬耀农产品店销售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36公斤,共计36公斤,货值252元;已销售36公斤,共计36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经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食用农产品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单以及检验合格文件,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建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2、南京市建邺区姬耀农产品店销售的鲫鱼,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1.15公斤,共计11.15公斤,货值334.5元;已销售11.15公斤,共计11.15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养殖环节造成。经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食用农产品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单以及检验合格文件,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建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3、南京市浦口区惠鲜品生活超市店销售的标称南京鸿村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肉松蛋糕,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0公斤,共计10公斤,货值154.84元;已销售10公斤,共计10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过量使用防腐剂所致。浦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没收违法所得44.24元;罚款5000元。

4、南京鸿村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肉松蛋糕,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生产上述产品40公斤,共计40公斤,货值560元;已销售40公斤,共计40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生产时未能控制好食品添加剂的总和比例。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76元;罚款51000元。

特此公告。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7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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