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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长豆角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2-09-27 13:50:1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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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9.19)

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不合格食品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9家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14号五一综合市场内B-109-111号(经营者:阙汉平)经营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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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阙汉平经营的姜(购进日期:2022-05-24)经抽样检验,铅(以Pb)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且在经营活动中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11日对阙汉平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35元。

依法处罚情况:阙汉平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该摊位进行如下行政处罚(南江市监处罚〔2022〕94007号):

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种植环节问题。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并公告召回,做好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台账。复查情况:未见该摊位经营不合格批次产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14号五一综合市场内B148、149号(经营者:梁立言)经营的线椒、白皮椒、长豆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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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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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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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梁立言经营的线椒及白皮椒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营的长豆角经抽样检验,甲基异柳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且在经营活动中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11日对梁立言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00元。

依法处罚情况:梁立言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线椒、白皮椒和长豆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该摊位进行如下行政处罚(南江市监江处罚字〔2022〕94002号):

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种植环节问题。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并公告召回,做好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台账。复查情况:未见该摊位经营不合格批次产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抽样编号NCP22450100634833718、编号NCP22450100634833719及编号NCP22450100634833720的产品并案处理。

三、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14号五一综合市场内B151-152号(经营者:阙宗超)经营的小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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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阙宗超经营的小米椒(购进日期:2022-05-24)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且在经营活动中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11日对阙宗超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80元。

依法处罚情况:阙宗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小米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该摊位进行如下行政处罚(南江市监处罚〔2022〕94010号):

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种植环节问题。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并公告召回,做好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台账。复查情况:未见该摊位经营不合格批次产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四、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14号五一综合市场内B142-145号(经营者:阙宗章)经营的小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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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阙宗章经营的小姜(购进日期:2022-05-25)经抽样检验,铅(以Pb)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且在经营活动中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11日对阙宗章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35元。

依法处罚情况:阙宗章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小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该摊位进行如下行政处罚(南江市监处罚〔2022〕94009号):

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种植环节问题。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并公告召回,做好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台账。复查情况:未见该摊位经营不合格批次产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五、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14号五一综合市场内B124、125、126号摊(经营者:吴保林)经营的尖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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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吴保林经营的尖椒(购进日期:2022-05-25)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且在经营活动中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11日对吴保林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36元。

依法处罚情况:吴保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尖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该摊位进行如下行政处罚(南江市监处罚〔2022〕94008号):

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种植环节问题。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并公告召回,做好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台账。复查情况:未见该摊位经营不合格批次产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六、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7号南宁市基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内自产区7、8排11、12号(经营者:郑润芳)经营的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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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郑润芳经营的老姜(购进日期:2022-05-25)经抽样检验,铅(以Pb)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且在经营活动中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11日对郑润芳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36元。

依法处罚情况:郑润芳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老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该摊位进行如下行政处罚(南江市监处罚〔2022〕94005号):

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种植环节问题。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并公告召回,做好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台账。复查情况:未见该摊位经营不合格批次产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七、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7号南宁市基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内自产区7、8排19、20号(经营者:陈肖娟)经营的韭菜、老姜、大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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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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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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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陈肖娟经营的韭菜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营的老姜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营的大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且在经营活动中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11日对陈肖娟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96.5元。

依法处罚情况:陈肖娟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韭菜、老姜和大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该摊位进行如下行政处罚(南江市监江处罚字〔2022〕94003号):

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种植环节问题。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并公告召回,做好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台账。复查情况:未见该摊位经营不合格批次产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抽样编号NCP22450100634833689、编号NCP22450100634833806及编号NCP22450100634833807的产品并案处理。

八、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7号南宁市基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内自产区5排9、10号(经营者:林爱东)经营的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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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林爱东经营的老姜(购进日期:2022-05-25)经抽样检验,铅(以Pb)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且在经营活动中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11日对林爱东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36元。

依法处罚情况:林爱东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老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该摊位进行如下行政处罚(南江市监处罚〔2022〕94004号):

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种植环节问题。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并公告召回,做好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台账。复查情况:未见该摊位经营不合格批次产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九、南宁市江南区五一综合市场内B042-44号(经营者:马瑞佳)经营的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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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马瑞佳经营的老姜(购进日期:2022-05-25)经抽样检验,铅(以Pb)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且在经营活动中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11日对马瑞佳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35元。

依法处罚情况:马瑞佳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老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该摊位进行如下行政处罚(南江市监处罚〔2022〕94006号):

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种植环节问题。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并公告召回,做好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台账。复查情况:未见该摊位经营不合格批次产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9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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