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7号)。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7号)
一、抽检编号为XC22331002305530853杨梅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331002305530853;产品名称:杨梅;生产日期:2022-05-30;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经济开发区甄优食品店(霍亚辉);标识生产企业:进货来源:石屏县湖东杨梅专业合作社。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杨梅。上述杨梅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为生鲜水果,未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系“鲜丰水果”加盟店,2022年5月30日凌晨由鲜丰水果公司总仓统一配送到店6kg杨梅,当日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杨梅进行抽检,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测,并于2022年6月17日出具编号为202219000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6月23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检测报告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拥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复检要求。经查该批次杨梅当事人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为156元/kg,经营额为936元。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杨梅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和采购票据。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杨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次杨梅时,向供应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予处罚。(椒市监不罚〔2022〕009号)
二、抽检编号为DC22331000005131456香酥腰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2331000005131456;产品名称:香酥腰果;生产日期:2022-05-16;规格型号:散装称重;保质期:8个月;不合格项目:霉菌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经济开发区柏露食品店;标识生产企业:杭州临安良华食品厂。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香酥腰果。上述香酥腰果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为散装零售,未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门店为老婆大人品牌的加盟店,宁波大库商贸有限公司负责调度、提供给当事人门店内销售的所有食品。当事人于2022年5月20日向宁波大库商贸有限公司下单了1箱2.5kg装的香酥腰果,并由该公司联系生产厂家杭州临安良华食品厂后,由生产厂家直接通过快递发货给当事人,并由生产厂家直接开具销售票据给当事人,上述该箱香酥腰果即为不合格批次的食品。上述2.5kg香酥腰果的购进价格为45元/kg,销售价格是68元/kg。至2022年6月27日,当事人已将上述批次的香酥腰果销售完毕。
另外,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抽检批次的香酥腰果的进货票据,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香酥腰果的1份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和1份由浙江优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香酥腰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香酥腰果时,向供应商索取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2022年5月16日批次的香酥腰果的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免予处罚。(椒市监不罚〔2022〕006号)
三、抽检编号为XC22331002305531059牛蛙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331002305531059;产品名称:牛蛙;生产日期:2022-06-07;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市椒江溶洞火锅店;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牛蛙。上述牛蛙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为生鲜水产品,未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于2022年6月7日从位于台州市黄岩区的黄岩中心菜市场的经营户方新勇处以24元/kg的价格购进了不合格批次的活牛蛙10kg,并由方新勇送货上门至当事人门店,方新勇摊位为当事人门店销售的牛蛙的定点采购单位。2022年6月9日,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以106.66元/kg的价格向当事人购买了上述剖杀好的牛娃1.5kg用于监督抽样,余下的牛蛙当事人在顾客点单后经过剖杀清洗、去皮后按照106.66元/kg的价格作为火锅食材销售给了顾客。另外,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抽检批次的牛蛙的进货票据、上游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以及检测合格报告各1份。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牛蛙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以及检测合格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免予处罚。(椒市监不罚〔2022〕007号)
四、抽检编号为XC22331002305530998牛蛙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331002305530998;产品名称:牛蛙;生产日期:2022-06-06;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万济池菜市场周桂芬;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牛蛙。上述牛蛙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为生鲜水产品,未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2年6月7日抽检不合格批次牛蛙是当事人于2022年6月6日从台州融客贸易有限公司购进130斤牛蛙,购进价格是9元/斤,当事人以23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牛蛙肉,因抽检时购买的是活牛蛙,当事人以11元/斤的价格销售给抽检人员4.2斤。截止到2022年6月29日,上述牛蛙都已经全部销售出去,经营额共计1492.9元。当事人从台州融客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牛蛙时索要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照片,并将每次牛蛙进货信息录入浙食链,包含购进牛蛙的检验报告和购货凭证。
当事人销售的牛蛙呋喃西林代谢物、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提供相关的进货台账和供货商营业执照,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牛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椒市监不罚〔2022〕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