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9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2期),涉及江北区鸿安生鲜经营超市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鸿安生鲜经营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销售的香蕉(抽样日期:2022年5月20日),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珊瑚大道6号的双福国际农贸城里的“04a-070”摊位名为“周迎春”的商户。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北区鸿安生鲜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进货时未收集供应商资质、涉案食品的检验原始记录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销毁了剩余的涉案食品,未造成严重后果。同时,本案的货值金额较少,且无违法所得。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综上所述,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