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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发布江北区多来米百货超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2-09-07 15:35:3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6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关于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1期),涉及江北区多来米百货超市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多来米百货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2年5月18日),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香蕉是当事人从重庆市九龙坡区双福农贸市场购进的,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及涉案产品的检验报告。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涉案产品启动了召回通知,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且在发生违法行为期间,该局未接到对涉案产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当事人的行为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四)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有法定的减轻情节,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2.4元(大写:壹佰零贰元肆角整);2.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综上合计罚没8102.4元(大写:捌仟壹佰零贰元肆角整)。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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