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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10期)

2022-09-02 16:12:1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9月1日,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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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10期)

2022年度,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区食品进行抽检,现按相关要求,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市雨花台区石硕果蔬店销售的螺丝椒。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啶虫脒。企业购进上述产品5公斤,货值128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6元;罚款2000元。

2.江苏期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民智路店销售的生姜。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企业购进上述产品7公斤,货值97.5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9.61元;罚款100元。

3.南京市雨花台区石硕果蔬店销售的韭菜。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腐霉利。企业购进上述产品5公斤,货值58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6元;罚款2000元。

4.南京市雨花台区蔡东果蔬店销售的香蕉。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氟虫腈。企业购进上述产品34公斤,货值326.4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8.4元;罚款2000元。

5.南京市雨花台区石硕果蔬店销售的生姜。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0公斤,货值156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6元;罚款2000元。

6.江苏期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民智路店销售的本地青菜(普通白菜)。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啶虫脒。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2公斤,货值104.11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9.61元;罚款100元。

7.南京市雨花台区花龙佳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生姜。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企业购进上述产品23.1公斤,货值231.07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18.34元;罚款2000元。

8.南京耶里夏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雨花吾悦广场店使用的镇江香醋。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不挥发酸(以乳酸计)。企业购进上述产品4.5公斤,货值28.8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针对企业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监管部门正在调查处置中。

9.南京市雨花台区徽味轩大酒店使用的三涧料酒(调味料酒)。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氨基酸态氮(以氮计)。企业购进上述产品4公斤,货值32.8元,已销售2公斤,货值16.4元,库存2公斤,货值16.4元。已完成产品控制。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针对企业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监管部门正在调查处置中。

10.南京市雨花台区川坊斋餐饮店使用的消毒餐具。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餐具10套。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餐具清洗消毒过程控制不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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