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8月30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1期)。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1期)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组织开展的食用农产品你点我检监督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C22330903303130323的牛蛙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普陀区猫头鹰生鲜超市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项目检出值为292μg/kg,该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中最大允许限≤100μg/kg(恩诺沙星+环丙沙星)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6月29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执法人员对舟山市普陀区猫头鹰生鲜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经询问,不合格牛蛙共购进10公斤,除抽检外,已全部销售,未能召回。经排查,当事人表示未对牛蛙做任何处理,亦无法提供进货票据,故无法溯源。
经调查,当事人舟山市普陀区猫头鹰生鲜超市销售恩诺沙星兽残超标牛蛙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转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本局认为,在涉事食品的采购过程中,当事人没有向供货方索取进货凭证,不能证明其进货来源,因此不适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免责条款,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牛蛙已销售完,故对该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蛙不予没收。
鉴于本案当事人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无其他从重情节,且本局立案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情况,且未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可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舟山市普陀区猫头鹰生鲜超市销售恩诺沙星兽残超标牛蛙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转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0元;2.罚款5000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