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2022年8月9日消息,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鳊鱼、鲫鱼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市奉化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经营的鳊鱼、鲫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4月27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鳊鱼、鲫鱼进行抽样检测。2022年5月26日收到其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抽检批次的鳊鱼、鲫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7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80.2元;
2、罚款20000元。
上述罚款共计20180.2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分析,抽检不合格为养殖环节使用兽药不当所致,已落实做好进货查验工作,同时督促供货商加强管理。
宁波世纪一百购物有限公司销售的鳊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4月27日,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鳊鱼行进行抽样,并委托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进行检测。5月25日,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No:202213083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抽检的该批次鳊鱼中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对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500元。
对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鳊鱼的行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30.3元;
2、罚款3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0730.3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分析,抽检不合格为养殖环节使用兽药不当所致,已严格履行进货索证索票义务,同时做好进货查验工作。
宁波奉化江口旺佳生鲜超市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5月10日,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波奉化江口旺佳生鲜超市销售的1批次韭菜进行抽样,委托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2022年6月2日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NO:A2220183882101015C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显示抽检批次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拒不改正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处5000元的罚款。
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并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元;
2.罚款15000元。
上述共计罚没款1500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分析,应为韭菜种植过程中过度使用农药以致出现问题,从而导致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企业现已落实整改,积极做好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