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7月28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省抽2022年第10号)。
信息显示,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2年第6号),涉及成都市4家经营单位食品抽检不合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一、温江何家纯高粱酒坊经营白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白酒(生产日期:2022-01-07;规格型号:散装(53%vol));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检验报告后,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1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销售该批次白酒50L,货值1500元;已销售50L,已被消费者食用完毕,无法召回。当事人温江何家纯高粱酒坊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6月9日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3. 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因生产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次产品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完善进货查验制度,保证食品原料来源合法可溯;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4月1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温江曾幺妹豆花饭店经营白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白酒(生产日期:2022-02-19;规格型号:散装(52%vol));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检验报告后,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1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白酒5L,货值500元;已销售5L,已被消费者食用完毕,无法召回。当事人温江曾幺妹豆花饭店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未办理《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5月27日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大写:壹佰伍拾元整);
3. 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白酒由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是食品添加剂超量所致,商家作为经营者,无法用肉眼识别白酒的食品添加剂超标;该批次白酒系当事人在一摊贩处购买,购买时未查验供货方许可及有效合格证明文件。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完善其进货查验制度,保证其来源可溯;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4月1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三、郫都区封记羊肉汤锅店经营稗子酒(白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稗子酒(白酒)(购进日期:2021-12-10;规格型号:散装(51%vol));不合格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检验报告后,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29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稗子酒(白酒) 3公斤,货值51元;已销售3公斤,该批次产品已售至客户终端,无法召回。当事人郫都区封记羊肉汤锅店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6月2日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以下。
1. 警告;
2. 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稗子酒(白酒)由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是购进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所致。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台账记录和索证索票,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4月7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四、郫都区姊妹中餐馆经营纯粮液(白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纯粮液(白酒)(购进日期:2021-12-10;规格型号:散装(52%vol));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检验报告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29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纯粮液(白酒) 5 L,货值500元;已销售5 L,因该批次产品已售至客户终端,无法召回。当事人郫都区姊妹中餐馆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于5月9日决定行政处罚如下。
1. 警告;
2. 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纯粮液(白酒)由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是购进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所致。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台账记录和索证索票,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3月31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