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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管局公布不合格食品(虾蛄)核查处置情况

2022-07-25 16:59:4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7月25日,浙江省台州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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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2号)

抽检编号为XC22331002305530510虾蛄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331002305530510;产品名称:虾蛄;生产日期:2022-03-30;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市椒江应根明水产经营部;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虾蛄。上述虾蛄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为生鲜水产,未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抽检批次虾蛄当事人于2022年03月27日购进的,当时一共购进三筐虾蛄,每筐8斤,每筐进价400元,抽检的虾蛄按70元/斤销售,共抽取4斤。其余按70元/斤销售给散户,已经销售完了。当事人销售上述虾蛄的经营额为1680元,违法所得为480元。当事人在购进虾蛄过程中未切实履行索证索票义务,无法提供相关进货票据以及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材料。

当事人销售的虾蛄含有镉(以Cd计)的量,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其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经营场所面积小于50平方米,且经营规模较小,主要面向散户销售水产,符合小食杂店标准,应当认定为小食杂店。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从轻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80元,2.处罚款3000元。(椒市监处罚〔2022〕001号)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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