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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2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2022-07-05 10:25:29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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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山西省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2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公告。

关于22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公告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涉及我市2家生产经营企业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对太原市万柏林区桥西水产调味品市场瑞锦调味行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太原市晋源区昌盛食品加工厂的石磨花生芝麻酱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万柏林区桥西水产调味品市场瑞锦调味行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太原市晋源区昌盛食品加工厂的石磨花生芝麻酱(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20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氯酸盐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万柏林区桥西水产调味品市场瑞锦调味行现场检查,发现有该批次石磨花生芝麻酱561瓶,执法人员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进行了扣押。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24日从生产企业太原市晋源区昌盛食品加工厂购进该批次石磨花生芝麻酱25箱(24瓶/箱),合计600瓶,已销售39瓶,库存561瓶。通过对太原市晋源区昌盛食品加工厂追溯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20日共计生产石磨花生芝麻酱25箱(24瓶箱),全部销售给被抽检单位太原市万柏林区桥西水产调味品市场瑞锦调味行。经排查,不合格原因是在产品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了过氧化值超标,对此问题现已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罚款50000元,罚没款共计52000元。

(二)对太原市万柏林区欣建方调味品经销部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山西不老泉食品有限公司的山西陈醋(酿造食醋)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万柏林区欣建方调味品经销部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山西不老泉食品有限公司的山西陈醋(酿造食醋)(生产日期2021年8月29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不挥发酸(以乳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万柏林区欣建方调味品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17日从山西不老泉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山西陈醋10件(6桶/件)共60桶,已全部销售完毕。经排查,造成不挥发酸和总酸不合格是生产加工过程中发酵工艺控制不当所致。对供货商山西不老泉食品有限公司由清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另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62元,罚款525元。罚没款共计987元。

二、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涉及我市10家生产经营企业1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对太原市尖草坪区福旺多生鲜超市经销的绿豆糕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尖草坪区福旺多生鲜超市经销的绿豆糕(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22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富马酸二甲酯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尖草坪区福旺多生鲜超市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1日从供应商太原市尖草坪区天峰饼干大世界购进该批绿豆糕2箱(5公斤/箱)共计10公斤,被抽检2.12公斤,该产品被抽检后,当事人于9月11日将剩余的7.88公斤下架并全部退回供应商,已对供应商太原市尖草坪区天峰饼干大世界另案调查。经排查,该批次绿豆糕标称生产企业为运城市经济开发区福叶食品加工部,被检出的富马酸二甲酯为抗菌和杀虫作用的防腐剂起到延长产品保质期的作用,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超限量使用防腐剂造成的,该生产企业由运城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进行核查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对太原市小店区郝二女小吃店自制加工的凉粉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小店区郝二女小吃店自制加工的凉粉(生产日期2021年10月27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小店区郝二女小吃店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店食品加工区内,存放有无标签的散装明矾,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调查,当事人2021年10月27日自制加工凉粉25碗(6.25公斤),除抽样销售1公斤,其余全部销售完毕,张贴召回公示后,召回数量为零。经排查,当事人在制作加工凉粉过程中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导致不合格。当事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75元,罚款2900元,罚没款共计3075元。

(三)对太原市狄盛源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狄盛源包装饮用水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狄盛源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狄盛源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日和13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2批次被检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狄盛源饮用水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日、11月13日分别生产狄盛源包装饮用水50桶,这两批次饮用水除抽样检验购买14桶,其余全部被所属企业的上级狄村村委会使用。张贴召回公示后,召回数量为零。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原因是当事人生产环节管理不当造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款60000元,罚没款共计60500元。

(四)对太原市迎泽区温家瓜子店经销的山核桃味瓜子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迎泽区温家瓜子店经销的山核桃味瓜子(生产日期2021年9月29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迎泽区温家瓜子店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29日从太原市尖草坪区立科干果经销部购进该批次山核桃味瓜子1箱(10斤/箱)。被抽检4公斤,剩余产品已全部售出。当事人按要求履行进销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经排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后与旧瓜子混在一起销售导致不合格,当事人针对该问题已积极整改。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5元,罚款2100元,罚没款共计2145元。

(五)对太原市迎泽区懒熊便利双塔西街店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鹤壁中之禾食品有限公司的手工速煮烩面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迎泽区懒熊便利双塔西街店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鹤壁中之禾食品有限公司的手工速煮烩面(生产日期2021年10月),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称生产企业提出复检,经复检,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迎泽区懒熊便利双塔西街店现场检查,当事人从市场购进该批次手工速煮烩面48袋,抽样销售24袋,其余全部销售完毕。经排查,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在生产、运输环节及储存中都有可能造成,当事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标称生产企业为鹤壁中之禾食品有限公司由河南省鹤壁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另案调查。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0.4元,罚款3000元,罚没款共计3050.4元。

(六)对太原市迎泽区邵家小吃店经销的面皮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迎泽区邵家小吃店经销的面皮(购进日期2021年11月16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迎泽区邵家小吃店现场检查,当事人从市场购进的该批次面皮3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经排查,不合格原因是生产加工过程中造成的,当事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2.4元,罚款2100元,罚没款共计2132.4元。

(七)对太原市小店区豪虾餐厅使用的复用餐饮具(圆盘子)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小店区豪虾餐厅使用的复用餐饮具(圆盘子),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小店区豪虾餐厅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一台消毒柜正常使用,一台存放餐具保洁柜未安装柜门。经排查,导致复用餐饮具(圆盘子)不合格原因是工作人员把清洗消毒后的餐具存放至保洁柜中造成二次污染,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现已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八)对太原市迎泽区味汁源小吃店经销的面皮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迎泽区味汁源小吃店经销的面皮(购进日期2021年10月22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迎泽区味汁源小吃店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2日共购进的该批次面皮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经排查,不合格原因是生产加工过程中造成的,当事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6.5元,罚款2500元,罚没款共计2556.5元。

(九)对太原市小店区家福宴鱼火锅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漏勺、筷子)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小店区家福宴鱼火锅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漏勺、筷子),分别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2批次被检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小店区家福宴鱼火锅店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2台消毒柜、1台洗碗机均正常运行。经排查,导致复用餐饮具(漏勺、筷子)不合格原因是工作人员把清洗后的餐饮具摞起来放入消毒柜中进行消毒,重叠部位没有达到有效的消毒,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现已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对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许坦东街店经销的草鱼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许坦东街店经销的草鱼,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许坦东街店现场检查,当事人2021年11月15日从供货商太原市海联达工贸有限公司购进散装称重草鱼7.8公斤,已全部销售完,该供货商已另案调查。经排查,该批次草鱼出现不合格原因是养殖环节造成的,当事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6.08元,罚款2100元,罚没款共计2206.08元。

三、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涉及我市6家生产经营企业8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对山西应用科技学院经销的粉条、担担面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山西应用科技学院经销的粉条(采购日期2021年10月20日)、担担面(采购日期2021年10月25日),分别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粉条被检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经检验有1批次担担面被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均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山西应用科技学院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0日购进粉条2包(5公斤/包)和2021年10月25日购进担担面3包(1.5公斤/包),已全部销售完,张贴召回公示后,召回数量为零。经排查,当事人经销的担担面和粉条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的,担担面生产企业为太原市尖草坪区永飞食品加工厂,已另案查处;粉条的供货商为平遥县北长寿村晨琦副食店,不属于我局管辖,已将该违法线索移送至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对刘庆和店铺经销的韭菜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刘庆和店铺经销的韭菜,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刘庆和店铺现场检查,当事人采购韭菜55公斤,抽样销售2.5公斤、其余已全部零售。经排查,腐霉利属于杀菌剂的有机氯农药,常用于种植环节中,当事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现已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9元,罚款2100元,罚没款共计2139元。

(三)对太原市杏花岭区郑俭玉面皮店经销的宽面皮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杏花岭区郑俭玉面皮店经销的宽面皮(购进日期2021年11月3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杏花岭区郑俭玉面皮店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3日购进宽面皮2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经排查,该批次宽面皮不合格原因是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当事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现已整改。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4元,罚款2500元,罚没款共计2534元。

(四)对太原市杏花岭区张腾食品店经销的窄面皮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杏花岭区张腾食品店经销的窄面皮(采购日期2021年11月3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杏花岭区张腾食品店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3日共购进窄面皮1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经排查,该批次窄面皮不合格原因是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当事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现已整改。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3.5元,罚款2500元,罚没款共计2623.5元。

(五)对太原市迎泽区陈凯小吃店自制的凉粉和采购的凉皮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迎泽区陈凯小吃店自制的凉粉(制作日期2021年11月5日)和采购的凉皮(购进日期2021年11月5日),分别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凉粉被检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经检验有1批次凉皮被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均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迎泽区陈凯小吃店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食品添加剂“食用明矾”制作凉粉10块,抽检3块,销售1块,未销售部分已自行销毁;2021年11月5日购进凉皮3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经排查,该批次凉粉和凉皮不合格原因是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当事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现已整改。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99元,罚款3000元,罚没款共计3099元。

(六)对山西众德西江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销的凉粉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山西众德西江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销的凉粉(购进日期2021年11月11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凉粉被检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山西众德西江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当事人购进2021年11月11日购进凉粉1公斤,抽检0.5公斤,剩余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经排查,该批次凉粉不合格原因是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当事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现已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元,罚款10000元,罚没款共计10003元。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7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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