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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印良品销售内衣、化妆品等标注“恕不退换”被处罚

2022-06-30 17:09:1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广岛) 近日,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闵虹路分公司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被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000元。

据了解,2018年10月起,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闵虹路分公司(以下简称“无印良品闵虹路分公司”)在消费者包含袋装内衣、化妆品、预包装食品等商品的购物小票上均加盖“此商品恕不退换”的红色印章。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针对袋装内衣、化妆品、预包装食品等商品,无印良品闵虹路分公司的退换规则是此类商品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盖上“此商品恕不退换”的红章,明显免除了该公司在袋装内衣、化妆品、预包装食品等商品因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退换责任。无印良品闵虹路分公司在购物小票上盖上“此商品恕不退换”的红章,会让消费者误以为购物小票上所有商品均不予退换,明显误导消费者,排除消费者商品退换的权利。此外,虽然无印良品闵虹路分公司声称只要消费者提出商品退换,该公司均会与消费者协商解决。但也不排除这样一种可能,即消费者本来想要退换商品,但看到收银小票敲着红色印章“此商品恕不退换”,而打消退换商品的念头,投诉人来电反映诉求即说明了这一点。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相关处罚信息显示,无印良品闵虹路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构成了经营者以声明的方式作出免除其对所提供商品应当承担的更换、退货责任的规定的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无印良品闵虹路分公司罚款3000元。

据了解,无印良品主推服装、生活杂货、食品等各类商品,无印良品是指“没有名字的优良商品”。股权方面,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为株式会社良品计画的全资子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此前也多次被处罚。天眼查数据显示,2020年9月22日至2021年4月29日,该公司4次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涉及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仅限条例)产品等。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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