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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管局核查处置不合格食品

2022-06-15 17:41:0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6月14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当事人:南浔何记鲜肉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F6MJG95;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场所:南浔镇浔南新村一期6幢一单元一楼店面;    

当事人于2022年3月26日向浔北蔬菜批发市场的顾新良处购入,但进货时当事人未索取供货商营业执照,无法提供供货商执照信息。当日采购共购入1框生姜,每框重约30斤,进价每框120元,当事人购货时未保留进货凭证,因此上述事实为当事人口述。该批次生姜除被抽检的1.5KG,有18斤用于销售,售价每斤4.5元。其余生姜被丢弃未被销售。该批次生姜货值金额为12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9元。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该批次生姜是否合格,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决定责令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进行整改,给予警告。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本案涉案生姜货值金额为120元,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工作,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产生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属于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当事人具有主动减轻危害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现场检查后,当事人已经积极进行整改,出具了相应的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具有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情节,可以视作主动减轻危害行为后果。综上,结合当事人未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工作、主动整改并无主观故意等情形,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可以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9元(大写:拾元整)上缴国库。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1.予以警告;2. 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9元(大写:玖元),共计3009元(大写:叁仟零玖元)上缴国库。

2、当事人:湖州南浔江南沃克斯君亭酒店,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3305033279099107

当事人店内采购员于2022年3月23日向南浔李响蔬菜店购入,共购入20斤,进价每斤4元,货值金额80元。进货时当事人向供货商索取供货商营业资质、进货单据。供货商同时提供该批次生姜由嘉兴蔬菜批发交易市场出具的农药残留检测合格报告。当事人尽到索证索票义务以及进货查验义务。该批次生姜除被抽检的3kg以外,剩余的部分被用作菜品辅料,部分由于不新鲜被丢弃。被使用部分由于无法统计重量,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的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能如说明上述不合格姜的进货来源,且已尽到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对购入该批次姜的不合格情况事先并不知情。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免予处罚处理。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2022年6月14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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