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16日,浙江省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十期)。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十期)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出我县2家食品经营商家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SC22330000005130512的黑芝麻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赵芯芳副食店经营的黑芝麻(散装),生产日期:2022年1月27日,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2年3月16日向新昌县赵芯芳副食店直接送达了编号2210903610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赵芯芳副食店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此外,当事人超范围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罚款200元。
二、抽样编号为SC22330000005130517的黑芝麻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灿灿粮油店经营的黑芝麻(散装),生产日期2021年12月31日,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2年3月18日向新昌县灿灿粮油店直接送达了编号2210903096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灿灿粮油店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此外,当事人超范围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罚款200元。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