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5月13日,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的专项整治通报。
据通报,为了防控餐饮环节风险隐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平谷区餐饮门店进行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专项督导和检查,近期餐饮单位违法行为处置情况如下:
一、北京丽源民俗餐厅(北京丽源民俗餐厅)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未生熟分开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二、北京许树林民俗餐厅(北京许树林民俗餐厅)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未生熟分开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北京军美小吃店(北京军美小吃店)
当事人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在使用前未保持清洁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四、北京简星汉堡店(华莱士·全鸡汉堡(金乡路店))
当事人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在使用前未保持清洁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线上经营。
五、北京倍乐餐饮部(北京倍乐餐饮部)
当事人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在使用前未保持清洁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六、北京马坊张杰清真小吃店(北京马坊张杰清真小吃店)
当事人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在使用前未保持清洁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七、北京小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烧饼)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八、北京马占库小吃店(正宗小米煎饼)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线上经营。
九、北京新欣餐饮有限公司(北京新欣餐饮有限公司)
当事人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北京芳蕙园小吃店(北京芳蕙园小吃店)
当事人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一、北京安之若宿餐饮有限公司(百姓食堂)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保存记载有货物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二、北京郭永祥民俗餐厅(北京郭永祥民俗餐厅)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保存记载有货物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三、北京刘店龚素霞饭店(吉庆宝民农家院)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保存记载有货物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四、北京顺佳发民俗餐厅(香河肉饼牛肉拉面)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保存记载有货物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五、北京安固云霞豆腐店(安固豆腐)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保存记载有货物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六、北京幸福起来民俗餐厅(幸福起来民俗餐厅)
当事人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十七、北京金福民俗餐厅(金慧农家)
当事人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十八、北京金华缘饭店(金华缘饭庄)
当事人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十九、北京顺梅小吃店(北京顺梅小吃店)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二十、北京臣兴旺小吃店(北京臣兴旺小吃店)
当事人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