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5月12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具体信息如下: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当事人:南浔菱湖俊豪水产品店;类型:个体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B74210H;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梦湖小区湖畔花园36-2幢103、104号商铺;
当事人从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水产品批发市场啊潮牛蛙商行购进20千克活体牛蛙(属于食用农产品)用于销售,货值金额为400元,折算进货单价20元/千克。采购时,当事人未按规定查验对方食品经营许可等证明材料,也未进行进货查验记录。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该检验结果无异议,本局认定同批牛蛙所含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含量超出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中规定的限量。
关于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关于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2、罚款3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3120元,依法上缴国库。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