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山东省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微山县两城振会花生油加工部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公告。
关于对微山县两城振会花生油加工部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公告
在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2022年第一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微山县两城振会花生油加工部生产的1批次食品检验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样单编号XC22370826414630616的“花生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中质华检测试检验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对辖区内微山县两城振会花生油加工部抽取的“花生油”(生产日期:2022/01/07),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山东中质华检测试检验有限公司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ZZ22SC0052404B)后,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至微山县两城振会花生油加工部,由该单位负责人孙振会签收。执法人员在该单位现场未发现存有生产日期为2022年01月07日的“花生油”产品。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22年02月17日,微山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刻启动核查处置工作。2022年02月17日,微山县市场监管局向微山县两城振会花生油加工部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单位现场未发现同批次产品,负责人称该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生产销售等情况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该单位于2022年02月17日收到不合格报告当天发布了食品召回公告。
(三)行政处罚情况。
微山县两城振会花生油加工部负责人确认签收了“花生油”《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ZZ22SC0052404B)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经查,该单位认可抽检不合格的“花生油”产品为该加工部所生产,认可检验结果,不申请复检。经查2022年1月7日该单位共生产“花生油”10L,成本价格为24元/L,销售价格为30元/L,已经全部销售,没有剩余库存。 本案涉及货值金额300元,违法所得60元。
微山县两城振会花生油加工部生产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的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二)(六)之规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元整(¥60.00);
2、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3、合计罚没人民币伍仟零陆拾元整(¥506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微市监食罚[2022]22-1-008号。
(四)原因排查及店铺整改情况。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要求,微山县两城振会花生油加工部进行了原因排查,确认不合格原因原料花生米储存过程中温度、湿度控制不当,原料花生米时间较长致使黄曲霉毒素B1指标超标。目前该单位在分析原因基础上,举一反三,认真学习食品法律、法规,严把原料进货查验关,做好食品原材料进货查验,确保做到不合格食品原料坚决不进,做好原料储存,注意加强控制原料储存温度湿度,做好食品加工、消毒、记录等各项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政府热线12345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告。
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