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期)。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期)
现将哈密市光耀绿蔬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不合格食品韭菜、芹菜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委托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哈密市光耀绿蔬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芹菜进行了抽检检验,
2022年1月28日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1、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FGZ20220100708),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样单位为“哈密市光耀绿蔬商贸有限公司”,抽样食品名称:韭菜,检验项目:铅(以Pb计),镉(以Cd计),阿维菌素等22项”。经抽检检验,氯氰菊脂和高效氯氰菊脂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FGZ20220100709),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样单位为“哈密市光耀绿蔬商贸有限公司”,抽样食品名称:芹菜,检验项目:铅(以Pb计),镉(以Cd计),阿维菌素等23项”。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脂和高效氯氟氰菊脂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6日在哈密红星美凯龙市场上从农民李常顺处购进韭菜97公斤,农民赵嘉处购进芹菜69公斤,购进价为5元/公斤,销售价为7.5元/公斤,除销售给抽检的2.5公斤韭菜和2.5公斤芹菜外,剩余的94.5公斤韭菜和66.5公斤芹菜未销售当事人已自行销毁,货值总额共计1293.5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霉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主动提供进货凭证及农药残留检测报告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韭菜、芹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免予处罚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哈密市光耀绿蔬商贸有限公司对不合格食品韭菜、芹菜产品原因主动进行了排查。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索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保持经营场所干净整洁。经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达到了整改要求,结果合格。
哈密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