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27日,四川省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号),涉及不合格饮用天然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饮用天然水;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1年8月27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眉山市诗书天然饮用水厂;被抽样单位名称:仁寿县诗书矿泉水经营部;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样品名称:饮用天然水;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1年8月26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眉山市诗书天然饮用水厂;被抽样单位名称:仁寿县诗书矿泉水经营部;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样品名称:饮用天然水;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1年8月22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眉山市诗书天然饮用水厂;被抽样单位名称:仁寿县诗书矿泉水经营部;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饮用天然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于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0日因相同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眉东市监行处字〔2021〕33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从重处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3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捌拾元整(¥80.00元);
2.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00元)。
(三)生产企业原因排查情况
原因排查:生产工艺和储运不当。可能是桶盖密封不严。
(四)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饮用天然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索要了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及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4日对该当事人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五)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其他。厂家生产的产品不合格。
整改情况:进一步完善进货查验制度,每批次产品都索取检验合格报告后,再购进该产品。
(六)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