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李慢霞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李慢霞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我局有一批次食品不合格,具体如下:当事人李慢霞被抽检的老姜,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2022年3月3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李慢霞送达了检验报告(NO:4303220303445-S)。经现场检查,该不合格批次的产品无库存。当事人李慢霞主动采取召回措施进行不合格食品召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3日从长沙市雨花区张国彬蔬菜商行购进了老姜10斤,购入单价为4.5元/斤,购货款共计45元,上述农副产品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陈述上述农副产品抽检公司购买1.49kg,其余销售完毕,销售单价16元/kg,货值金额80元。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另查明,其上游供货商长沙市雨花区张国彬蔬菜商行于2022年2月18日从郴州市资兴市黄草镇黄家村村民处购进老姜3000斤,2022年2月22日到货后及时送到红星农副产品大市场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后销售,并提供了其产地证明,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郴州市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销售经检验重金属(铅:0.29>0.1)超标的老姜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但本案当事人在调查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良好,且当事人在购进涉案产品时向供货商索要了营业执照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货凭证,已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在购进时并不知晓其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免予处罚的条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于2022年4月24日对其下达了雨市监不罚[2022]48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