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4月20日,四川省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泸州市龙马潭区尹氏海鲜经营部销售的1批次鲈鱼(淡水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泸州市龙马潭区尹氏海鲜经营部销售的1批次鲈鱼(淡水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9期)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41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8号)》,涉及我市龙马潭区尹氏海鲜经营部销售的1批次鲈鱼(淡水鱼)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鲈鱼(淡水鱼);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1-08-23;被抽样单位名称:泸州市龙马潭区尹氏海鲜经营部;被抽样单位地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街道临港大道五段101号3栋102号;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 / ;不合格项目:磺胺类(总量)。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为“/”,无法开展核查处置。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22日向泸州市龙马潭区尹氏海鲜经营部送达了上述不合格产品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并实施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
经查明:现场执法人员未查见该批次产品。该批次鲈鱼(淡水鱼)共购进9.85公斤,货值492.5元;销售9.85公斤,剩余0公斤;封存0箱,共计0公斤。产品已流入市场销售终端,无法召回。
(二)原因排查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磺胺类(总量)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环节添加过量兽药。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0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泸龙市监处罚〔2021〕312号),处罚如下:
1.警告 ;
2.罚款500元(人民币:伍佰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492.5元(人民币:肆佰玖拾贰元伍角整)。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