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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章丘区市场监管局核查处置不合格豇豆

2022-04-02 17:10:53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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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济南市章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章丘区王家航便利店(吴卫民)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据通告,在2021年食品监督抽检中,章丘区王家航便利店(吴卫民)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抽样单编号No:020-HRL09SP213015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章丘区王家航便利店(吴卫民)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2021年12月23日),检验结论为“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2年1月28日,济南市章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刻展开核查处置工作。2022年1月28日,向该单位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已无《检验报告》中标示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23日的“豇豆”在售和库存。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开展调查工作。

(三)行政处罚情况。章丘区王家航便利店(吴卫民)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规定给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陆元叁角伍分(6.35元);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万零陆元叁角伍分(10006.35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济南市章丘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章丘区王家航便利店(吴卫民)进行了原因排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确认该批次的“豇豆”不合格原因为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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