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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仙居县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0号)

2022-03-24 15:54:0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0号)。

台州市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0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调味料酒;生产日期:2020-10-22;抽样日期:2022-1-14抽样单编号:XC2233102430623009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核查处置情况: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02月08日将编号:NOFL22010947《检验报告》送达该单位,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程序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同时执法人员对仙居县好易多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在其调味品销售柜上发现22包与上述抽检结论不合格同批次的“调味料酒”商品,该局对上述商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天立案调查。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调味料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调味料酒的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相应商品的出厂自检报告等材料,并能如实说明不合格调味料酒的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调味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主观故意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但没收上述22袋在案“调味料酒”。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因商家仅为商品的销售端,并没有自行生产上述商品,之所以出现销售商品存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初步认定是因为厂家在生产该批次商品的时候添加了相应不得添加的食品添加剂导致。该局执法人员督促商家在购进产品时要及时索取相关购进票据及供货商信息,并要求其索取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来保证自身,防止出现食品安全问题。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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