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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4期)

2022-03-17 10:14:3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16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4期)。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4 期)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6家食品经营企业共6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北区雯霞食品店销售的A级赣南鲜橙(大)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雯霞食品店在重庆市江北区嘉陵一村41号附12号销售的A级赣南鲜橙(大)(抽样单编号为:DC21500105650922674,抽样日期:2021年12月9日),经抽样检验,三唑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后,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31日对江北区雯霞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A级赣南鲜橙(大)系江北区雯霞食品店于2021年11月25日从重庆市鲜优嘉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共购进95.825公斤,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销售金额)为1438.02元,违法所得为671.42元。该店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北区雯霞食品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雯霞食品店作为食品经营者,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生产商产品标签上的检验合格标志,并能提供进货记录,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对涉案食品启动了召回通知,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且在发生违法行为期间,我局未接到对涉案农产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也未发现涉案农产品有其它涉及食品安全的情况,截至目前未接到投诉举报。综上所述,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处字[2022]106号),对当事人的本次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二、盘溪市场梁泽辉销售的大木耳

(一)抽检基本情况。盘溪市场梁泽辉在重庆市江北区玉带山200号盘溪农产品批发市场1-443销售的大木耳(抽样单编号为:SC21500105650927946,抽样日期:2021年12月8日),经抽样检验,水分项目不符合GB709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菌及其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2日向梁泽辉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抽检批次大木耳。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大木耳是梁泽辉于2021年6月10日从福建省漳平市新桥镇西埔村村民卢阳兴处购进的,购进该批次大木耳的购进数量为100公斤,购进价格为7.5元/斤,截止送达检验报告时运输损耗0.7斤,剩下199.3斤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1843.8元,违法所得346.8元。该经营部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9日对梁泽辉经营不合格大木耳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梁泽辉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同时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43.8元;3、处罚款5000元。

三、江北区果山果副食店销售的去皮泰国小菠萝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果山果副食店在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街道北城三路74号附33号销售的去皮泰国小菠萝(抽样单编号为:DC21500105650920109,抽样日期:2021年12月22日),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江北区果山果副食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的去皮泰国小菠萝在售。经调查,该批去皮泰国小菠萝购进日期为2021年12月22日,购进数量为10公斤,销售单价29.8元/公斤,销售10公斤。货值金额298元,违法所得28元。该副食店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北区果山果副食店销售不合格去皮泰国小菠萝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果山果副食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鉴于该副食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处字〔2022〕92号),对该副食店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江北区果香水果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果香水果店在重庆市江北区红兴路27号附55号销售的香蕉(抽样单编号为:DC21500105650921305,抽样日期:2021年11月29日),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7日向江北区果香水果店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无被抽检批次的“香蕉”在售。经查,该店于2021年11月27日购进的“香蕉”数量共计4kg。该批“香蕉”销售了4kg,剩余0kg。销售单价为7.98元/kg。该店于2021年12月27日对已销售的“香蕉”进行召回,截至2022年1月28日仍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货,违法所得为31.92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江北区果香水果店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主动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且所售涉案“香蕉”的货值金额仅为31.92元。其行为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十九条第(一)项的从轻减轻情形,应当依法予以减轻。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贰仟伍佰圆整(小写:2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叁拾壹元玖角贰分(小写:31.92)。

五、江北区五村农贸市场白太碧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五村农贸市场白太碧在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五村农贸市场销售的香蕉(抽样单编号为:DC21500105650921317,抽样日期:2021年12月27日),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4日向白太碧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无被抽检批次的“香蕉”在售。经查,该店于2021年12月26日购进的“香蕉”数量共计5kg。该批“香蕉”销售了5kg,剩余0kg。销售单价为10元/kg。该店于2022年1月4日对已销售的“香蕉”进行召回,截至2022年2月4日仍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货,货值金额共计50元,违法所得为50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白太碧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主动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且所售涉案“香蕉”的货值金额仅为50元。其行为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十九条第(一)项的从轻减轻情形,应当依法予以减轻。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合并予以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2500元(大写:贰仟伍佰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50元(大写:伍拾元整)。

六、江北区果色天汁水果经营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果色天汁水果经营店在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街道红兴路70号销售的香蕉(抽样单编号为:DC21500105650921306,抽样日期:2021年11月30日),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4日向江北区果色天汁水果经营店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无被抽检批次的“香蕉”在售。经查,该店于2021年11月29日购进的“香蕉”数量共计10.5kg。该批“香蕉”销售了10.5kg,剩余0kg。销售单价为7.8元/kg。该店于2021年12月24日对已销售的“香蕉”进行召回,截至2022年1月24日仍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货,货值金额共计81.9元,违法所得为81.9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江北区果色天汁水果经营店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1.9元(大写:捌拾壹元玖角)。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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