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品牌>>食品>>

武汉市嘉禾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怪味花生”抽检不合格被罚款50000元

2022-03-07 11:22:0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3月2日,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image.png

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我局于2021年11月22日接收平台抽样单号为DC21420204484931468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湖北省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9日在黄石市下陆区佳佳惠精品生活超市袁家畈店,对其销售的“怪味花生”(规格130克/袋,生产日期2021年10月3日)进行抽样检验,产品标注生产商武汉市嘉禾兴食品有限公司,送湖北省黄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2021年11月22日出具检验报告,菌落总数标准指标≤1000,实测值1.7×10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武汉市嘉禾兴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我局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10月3日,当事人在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武湖村浙商工业园生产怪味花生840袋,至2021年11月22日止全部销售完,获利12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构成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6元;2、罚款50000元。

2022年3月2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江西省南丰县市场监管局开展游乐场特 ...

  • 安徽省明光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卫健部门 ...

  • 全国人大代表走向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