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涉及天津市武清区曹善华食品超市。
据通告,2021年11月15日,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监管职责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进行监督抽验,对天津市武清区曹善华食品超市销售的,标称“天津普天童乐食品有限公司”2021年9月5日生产的,规格型号60克/袋,“澳德斯及图形”商标的代可可脂酸奶巧克力进行监督抽检。2021年12月1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为No:DC21120114113830702。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标签项目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案件性质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16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武市监坨不罚〔2022〕8号)。
经排查,导致该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是因为未严格遵守进货查验制度。该超市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召集店长及店员开会分析不合格原因,制定相关制度,要求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指定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食品安全基本知识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经复查,该超市已整改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