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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3期)

2022-03-04 09:50:3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3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3期)。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3期)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3家食品经营企业共6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茶园农贸市场潘昌谷销售的生黑芝麻

(一)抽检基本情况。茶园农贸市场潘昌谷在重庆市江北区茶园农贸市场18号销售的生黑芝麻(抽样单编号为:NCP21500105650923082,抽样日期:2021年11月26日),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潘昌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生黑芝麻在售。经调查,该批生黑芝麻购进日期为2021年7月19日,购进数量为10公斤,销售单价26元/公斤,销售10公斤,货值金额260元,违法所得60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潘昌谷销售不合格生黑芝麻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潘昌谷销售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以及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且涉案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均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减轻情形,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处字〔2022〕91号),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元;2、罚款人民币500元。罚没金额共计560元整。

二、江北区乐惠鲜生百货超市销售的牛蛙、黄腊丁、牛黄喉、米线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乐惠鲜生百货超市在重庆市江北区铁山坪街道港城西路8号附4号、港城西路8号附6号、港城西路8号附7号、港城西路8号附8号销售的牛蛙(抽样单编号为:DC21500105650924813,抽样日期:2021年11月18日),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江北区乐惠鲜生百货超市在重庆市江北区铁山坪街道港城西路8号附4号、港城西路8号附6号、港城西路8号附7号、港城西路8号附8号销售的黄腊丁(抽样单编号为:DC21500105650924811,抽样日期:2021年11月18日),经抽样检验,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江北区乐惠鲜生百货超市在重庆市江北区铁山坪街道港城西路8号附4号、港城西路8号附6号、港城西路8号附7号、港城西路8号附8号销售的牛黄喉(抽样单编号为:DC21500105650924805,抽样日期:2021年11月18日),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江北区乐惠鲜生百货超市在重庆市江北区铁山坪街道港城西路8号附4号、港城西路8号附6号、港城西路8号附7号、港城西路8号附8号销售的米线(抽样单编号为:DC21500105650924803,抽样日期:2021年11月18日),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15日向江北区乐惠鲜生百货超市送达了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牛蛙、黄腊丁、牛黄喉和米线的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牛蛙、黄腊丁、牛黄喉和米线销售。经查,不合格的牛蛙和黄腊丁,是2021年11月18日从渝北区汪渝水产经营部处购进,购进数量分别为5kg、2Kg,违法所得分别为78元、51.2元;不合格的牛黄喉,是2021年11月13日从渝北区田野牧牛人农副产品经营部处购进,购进数量为2Kg,违法所得为131.2元;不合格的米线,是2021年11月18日从江北区陈晓颜处购进,购进数量为2Kg,违法所得为6.92元,江北区乐惠鲜生百货超市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江北区乐惠鲜生百货超市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江北区乐惠鲜生百货超市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案发后当事人能够主动采取相关措施召回不合格食品,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工作,食品召回公告期间没有消费者来退货,同时也没有收到有人反映因食用该食品出现了身体上不适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北区乐惠鲜生百货超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处字〔2022〕103号),对该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小写:3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陆拾柒元整(小写:267.00元)

三、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港城南路分公司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港城南路分公司在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南路20号附22号销售的牛蛙(抽样单编号为:DC21500105650924854,抽样日期:2021年11月19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15日向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港城南路分公司送达了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牛蛙的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牛蛙销售。经查,不合格的牛蛙是2021年11月19日从江北区易氏水产经营部处购进,购进数量分别为20kg,购进价格为22元/kg,销售价格为25.6元/kg,货值金额512元,已销售完毕,违法所得为72元。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港城南路分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港城南路分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港城南路分公司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案发后当事人能够主动采取相关措施召回不合格食品,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工作,食品召回公告期间没有消费者来退货,同时也没有收到有人反映因食用该食品出现了身体上不适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处字〔2022〕102号),对该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小写:5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柒拾贰元整(小写:72.00元)。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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