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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的牛蛙抽检不合格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港城南路分公司被罚款5000元

2022-03-04 09:48:3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3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3期),涉及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港城南路分公司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港城南路分公司在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南路20号附22号销售的牛蛙(抽样单编号为:DC21500105650924854,抽样日期:2021年11月19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15日向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港城南路分公司送达了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牛蛙的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牛蛙销售。经查,不合格的牛蛙是2021年11月19日从江北区易氏水产经营部处购进,购进数量分别为20Kg,购进价格为22元/kg,销售价格为25.6元/kg,货值金额512元,已销售完毕,违法所得为72元。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港城南路分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港城南路分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港城南路分公司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案发后当事人能够主动采取相关措施召回不合格食品,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工作,食品召回公告期间没有消费者来退货,同时也没有收到有人反映因食用该食品出现了身体上不适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处字〔2022〕102号),对该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小写:5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柒拾贰元整(小写:72.00元)。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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