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3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3期),涉及江北区乐惠鲜生百货超市销售的牛蛙、黄腊丁、牛黄喉、米线。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乐惠鲜生百货超市在重庆市江北区铁山坪街道港城西路8号附4号、港城西路8号附6号、港城西路8号附7号、港城西路8号附8号销售的牛蛙(抽样单编号为:DC21500105650924813,抽样日期:2021年11月18日),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江北区乐惠鲜生百货超市在重庆市江北区铁山坪街道港城西路8号附4号、港城西路8号附6号、港城西路8号附7号、港城西路8号附8号销售的黄腊丁(抽样单编号为:DC21500105650924811,抽样日期:2021年11月18日),经抽样检验,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江北区乐惠鲜生百货超市在重庆市江北区铁山坪街道港城西路8号附4号、港城西路8号附6号、港城西路8号附7号、港城西路8号附8号销售的牛黄喉(抽样单编号为:DC21500105650924805,抽样日期:2021年11月18日),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江北区乐惠鲜生百货超市在重庆市江北区铁山坪街道港城西路8号附4号、港城西路8号附6号、港城西路8号附7号、港城西路8号附8号销售的米线(抽样单编号为:DC21500105650924803,抽样日期:2021年11月18日),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15日向江北区乐惠鲜生百货超市送达了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牛蛙、黄腊丁、牛黄喉和米线的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牛蛙、黄腊丁、牛黄喉和米线销售。经查,不合格的牛蛙和黄腊丁,是2021年11月18日从渝北区汪渝水产经营部处购进,购进数量分别为5kg、2Kg,违法所得分别为78元、51.2元;不合格的牛黄喉,是2021年11月13日从渝北区田野牧牛人农副产品经营部处购进,购进数量为2Kg,违法所得为131.2元;不合格的米线,是2021年11月18日从江北区陈晓颜处购进,购进数量为2kg,违法所得为6.92元,江北区乐惠鲜生百货超市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江北区乐惠鲜生百货超市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江北区乐惠鲜生百货超市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案发后当事人能够主动采取相关措施召回不合格食品,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工作,食品召回公告期间没有消费者来退货,同时也没有收到有人反映因食用该食品出现了身体上不适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北区乐惠鲜生百货超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处字〔2022〕103号),对该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小写:3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陆拾柒元整(小写:26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