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新疆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一期)。
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一期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1年11月23日,在新疆元森葡萄酒业有限公司进行抽检,该企业生产的干白葡萄酒(抽样单生产日期:2021-10-20),经检验,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规定,检验结果为15.1%vol,标准指标:11.5-13.5%vol要求不符。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上述酒精度不合格的干白葡萄酒产品于2021年10月20日生产,共生产了90瓶、销售价为80元∕瓶,货值金额共计7200元。除销售给抽检人员作为样品的4瓶外,其余86瓶均存贮于该公司成品库房。另查明,上述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该公司工作人员领取标签时错将12.5%vol酒精度的标签领出并使用到该批产品上,因此造成了该批干白葡萄酒酒精度不合格。该公司于抽样人员离开后,立即开展了自查,通过自查发现问题后,主动对该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封存,不再销售该批产品。
根据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市监不罚字[2022]第02号),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过分析排查,造成不合格原因主要是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过程管理存在疏漏所致。今后新疆元森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将从五个方面加强生产过程控制:一是细化物资领用与产品对接之间的管理制度,加强生产现场的管理,避免在生产环节出现问题;二是质检工序前移,加强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检验;三是加强库房管理,规范待检标识的张贴;四是该批产品全部换标处理;五是加强职工食品安全教育,增加工人责任心,避免此类事故再发生。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2月23日对新疆元森葡萄酒业有限公司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整改完毕。
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