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2月28日,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专项整治通报。据通报,为了防控餐饮环节风险隐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平谷区餐饮门店进行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专项督导和检查,近期餐饮单位违法行为处置情况如下:
一、北京桃李人家餐饮有限公司(人生一串)
当事人未记录食品进货台账,未索证索票,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二、北京京红争小吃店(北京京红争小吃店)
当事人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北京海英兴达小吃店(北京海英兴达小吃店)
当事人未记录食品进货台账,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四、北京绿谷金源商贸有限公司(绿谷金源饭店)
当事人用于加工制作的工具、设备、容器,应当定位存放,并贴有区分标识或者能够明显区分,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五、北京平谷食与食行餐饮有限公司(北京平谷食与食行餐饮有限公司)
当事人走廊内存放有未清洗的原料,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六、北京心臣兴旺小吃店(馒头面条)
当事人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未保持清洁,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七、北京鑫玲小吃店(香馨园过桥米线)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应当生熟分开,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八、北京王伏伏小吃店(烧饼店)
当事人进货查验记录不完整,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九、北京黑豆峪东兴民俗餐厅(北京黑豆峪东兴民俗餐厅)
当事人食品生熟混放,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北京武军剑小吃店(北京武军剑小吃店)
当事人操作间缺少清毒池和清洗池,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一、北京鑫淼小吃店(张亮麻辣烫)
当事人台账记录不全,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停止线上经营。
十二、北京李糖串小吃店(老北京糖葫芦)
当事人卫生条件差,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三、北京刘二伟面馆(北京刘二伟面馆)
当事人加工刀具未按要求定位摆放,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四、北京筱雅轩小吃店(黄焖鸡米饭炸串)
当事人未记录食品进货台账,未索证索票,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五、北京轩味香村餐厅(河间驴肉馆)
当事人凉菜间内存放未清洗的原料,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六、北京勇哥铜锅涮肉(北京勇哥铜锅涮肉)
当事人进货台账存在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相关凭证,凭证信息不齐,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七、北京韩武林小吃店(北京韩武林小吃店)
当事人未进货查验记录不完整,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八、北京顺鑫香源餐饮有限公司(北京顺鑫香源餐饮有限公司)
当事人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操作间环境卫生条件差),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