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发布关于抽检不合格(煎炸过程用油)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煎炸过程用油)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1年11月18日,龙华分局收到由海口海关技术中心签发的《检验报告》№:2121009419。该《检验报告》的内容显示:海口龙华琼粥一品饭店使用加工日期为2021-10-25批次的煎炸过程用油于2021年10月25日被抽样检验,极性组分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27%,实测值:39.0%,单项判定不合格。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该批次煎炸过程用油已使用完毕,煎炸食品销售对象为流动消费者,无法联系召回。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2021年10月28日使用的煎炸过程用油,经抽样检验,极性组分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此应认定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煎炸过程用油)的事实,当事人使用该批次煎炸过程用油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
当事人已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我局对其整改后的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合格。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无。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
2022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