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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0号)

2022-02-28 15:16:4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0号)。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0号)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抽样结果通知书》(NO: DC21120102115934546),涉及河东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北京沃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销售的海虹蟹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海虹蟹(抽样单编号:DC21120102115934546,购进日期:2021年11月16日),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 2021年11月16日,当事人以156元/千克的价格购进了4千克海虹蟹,共销售3.094千克,0.906千克自行销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畏寒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表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之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于2022年2月24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东上不罚〔2022〕7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4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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