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月25日,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1号)。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1号)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抽样结果通知书》(NO: DC21120102111334610),涉及河东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市河东区泰昌西允食用农产品经营部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芹菜 (抽样单编号:DC21120102111334610,购进日期:2021年11月22日),不合格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于2021年11月22日,当事人以6.4元/千克的进价,购进4千克芹菜,2.25千克出售给检验机构,1.75千克当事人自己食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3.6元。于2022年1月24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东上罚〔2022〕19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