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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9期)

2022-02-28 13:39:5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9期)。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9期)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抽检中各发现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NCP21330900300835054的牛蛙(活)抽检基本情况

个体工商户邹超销售的牛蛙(活),恩诺沙星检出值为2062μg/kg,该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中最大允许限≤100(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μ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1年12月15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对个体工商户邹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经询问,不合格牛蛙共购进10公斤,货值300元,已全部销售,未能召回;经排查,当事人未能查明具体不合格原因。

经调查,当事人邹超销售恩诺沙星兽残超标牛蛙(活)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涉事食品的采购过程中,没有保管好进货凭证,因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免责条款。鉴于当事人属于经营规模较小的经营主体,无其他从重情节,且本局立案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情况,且未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可予以从轻处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局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舟市监普处〔2022〕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邹超处罚决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0元;2.罚款3000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2022年2月24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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