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品牌>>食品>>

经营的“红朝天椒”“红皮花生”抽检不合格 贵阳农投惠民生鲜经营有限公司第三分店被罚款5000元

2022-02-28 09:51:0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2期)。

image.png

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2期

贵阳农投惠民生鲜经营有限公司第三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红朝天椒、红皮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5日,我局联合贵阳海关综合技术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红朝天椒”“红皮花生”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红朝天椒不符合GB2762-2017、红皮花生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霉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建议减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捌拾捌元贰角肆分(¥88.24)

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罚没合计伍仟零捌拾捌元贰角肆分(¥5088.24)上缴国库。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3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贵州各地春耕春种工作陆续启动

  • 江西南丰:组成联合检查组检查冷链食 ...

  • 浙江安吉:筑牢疫情防控冷链食品安全 ...

  • 广西龙胜:实施疫情防控对标对表监督 ...

  • 江苏靖江:围绕6个领域开展疫情防控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