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6期)。
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6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一家农贸市场个体摊贩。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张云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15日,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NCP21520100690271392),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张云经营的豇豆(批次:2021-11-16)进行抽样检验,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非主观故意性违法,且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积极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一款:“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伍元贰角贰分(¥:5.22)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罚没合计伍佰零伍元贰角贰分(¥:505.22),上缴国库。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2日
处罚决定书:观市监行处罚(2022)第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