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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的芝麻香油抽检不合格 洛阳市嵩县馨香食品有限公司被罚款75000元

2022-02-24 16:55:1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月24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2021年第8号)。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

2021年第8号

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12月24日发布的《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0号),涉及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紫陵惠多家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河南省洛阳市嵩县馨香食品有限公司制造的芝麻香油,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乙基麦芽酚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河南省洛阳市嵩县馨香食品有限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河南省市场监管局核查后对其提出的异议不予认可。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一)生产企业。

经调查,洛阳市嵩县馨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该批次不合格芝麻香油20件,20 瓶/件,规格:230mL/瓶,生产日期:2020-03-10,已经全部销售。企业及时发布召回通告,没有产品召回。

嵩县馨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嵩县馨香食品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660元;2.并处罚款7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洛市监处罚〔2021〕108号。

(二)经营企业。

经调查,沁阳市紫陵惠多家生活超市经营的该批次不合格芝麻香油40瓶,规格型号:230mL/瓶,生产日期:2020-03-10,已全部销售。

焦作市沁阳市紫陵惠多家生活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但该企业能够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沁阳市紫陵惠多家生活超市作出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焦市监处罚〔2021〕11号。

特此通告。                         

2022年2月23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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