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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的年糕不合格 绍兴市缘园元食品有限公司被处罚

2022-02-24 16:44:5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绍兴市缘园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年糕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关于绍兴市缘园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年糕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1年9月26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绍兴市缘园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年糕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9月26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绍兴市缘园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年糕(生产日期:2021年9月25日)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检测后出具的编号为892100000415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纳他霉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1年9月26日,我局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5日生产的年糕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抽样基数:300kg;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检测后出具的编号为892100000415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纳他霉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0月29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①绍兴市缘园元食品有限公司向推销人员领取了100克左右食品添加剂,在9月25日生产的600斤年糕中进行添加。当事人未能提供推销人员联系方式及添加剂索证索票、进货查验、标签信息等资料。②根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附录A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中,表A.1 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表格。纳他霉素允许使用品种中未包含年糕所属食品类别。③该批年糕共生产300kg,单价4元/kg,货值1200元,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①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三)之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三)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2021年9月25日生产的年糕;2.罚款86000元。

②当事人未能提供推销人员联系方式及添加剂索证索票、进货查验、标签信息等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三)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警告。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2021年9月25日生产的年糕300kg(因抽检损耗3.7kg,实际没收296.3kg);

3.罚款86000元。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2月21日向绍兴市缘园元食品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处罚〔2022〕55号)。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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