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4期)。
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4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一家超市。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贵阳好又多玛特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牛肉味青豌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月17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检的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A2210538204120001C,批次(2021-11-01),贵阳好又多玛特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牛肉味青豌豆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牛肉味青豌豆属于流通领域,无主观故意性,货值金额较小,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一款:“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伍拾柒元零肆分(¥:57.04);
罚没合计伍仟零伍拾柒元零肆分(¥:5057.04),上缴国库。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2日
处罚决定书:观市监行处罚(2022)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