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月17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1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9期),涉及江北区贞祥桶装水经营部销售的祯品山泉(包装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贞祥桶装水经营部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鲤鱼池一村59-67号叁号门面销售的祯品山泉(包装饮用水)(抽样单编号为:SC21500000684933143,抽样日期:2021年10月27日),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3日向江北区贞祥桶装水经营部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桶装水在售。经查,被抽检桶装水是江北区贞祥桶装水经营部从重庆冰容饮品有限公司购进40桶的“祯品山泉”桶装饮用水(规格为18.9升/桶),购进单价为4元/桶,支出160元。该食品于进货当天销售完毕,其中,8桶由当事人销售给执法人员用于抽检,售价为4元/桶;32桶由当事人销售给市政检查支队,售价为10元/桶,合计共收入352元。执法人员督促江北区东兴桶装饮用水经营部加强对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加强对食品进货查验的审查,索证索票,建立好进销货台账,杜绝销售问题食品。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北区贞祥桶装水经营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贞祥桶装水经营部为食品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当事人被抽检的桶装水经检测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和收集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和涉案食品的检验报告,且没有证据证明其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对涉案食品启动了召回通知,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且在发生违法行为期间,该局未接到对涉案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也未发现涉案食品有其它涉及食品安全的情况。同时,本案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综上所述,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本次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