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2月15日,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涉及天津市津南区小张水产经营部(张旭)销售的清江鱼、鲫鱼、泥鳅。
抽检基本情况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对天津市津南区小张水产经营部(张旭)2021年11月4日抽检的清江鱼、鲫鱼、泥鳅的检验报告(NO:GCJD-01755-2021、GCJD-01757-2021、GCJD-01760-2021)和《检验结果通知书》(GC21120000001833553、GC21120000001833555、GC21120000001833558),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清江鱼、鲫鱼地西泮项目,泥鳅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核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4日从西青区王顶堤市场双发水产购进上述清江鱼、鲫鱼、泥鳅。按当事人的销售价格计算,上述清江鱼、鲫鱼、泥鳅的货值金额为3792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719.5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的规定,当事人制售的涉案水产品地西泮项目、泥鳅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地西泮项目标准要求为不得检出,而当事人销售的清江鱼和鲫鱼实测值分别为2.41ug/kg和1.24ug/kg,泥鳅的标准为≤100ug/kg,实测结果487ug/kg,足以造成严重食物安全事故,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进行查处。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清江鱼、泥鳅、鲫鱼经过抽检,抽样结果不合格,对于出现抽检不合格,当事人从肉眼也无法判断,主要是进货查验手续不齐全,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记录制度而造成的,当事人表示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标准要求。